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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者自付, 真的是很公平、合理、正確?

所說的並非是乘坐公共車輛要去付費、上館子

用餐要去付款之種種, 以上當然要用就得要去付費。

談的就是垃圾徵費, 特區政府的官員仍是引用來自

港英政府時代硬要推行的甚麼排汚費(即是變相去

加水費)時的所謂很公平、合理、正確的用者自付

原則 。 真的是如此嗎 ?  一個國家、城市, 其國民

、市民所付的税項不是已經包含了清潔、清理垃圾的

費用嗎, 為何要重複去收費 。 用回用者自付這理念,

那麽國民、市民要找警員、有火警要找消防員時、

召喚救護車時是否又要去付費呢(如沒記錯, 聞說

有些國家真的是如此)?  又如果市民們沒有使用

以上的服務時,是不是不用去交税或可以少交些稅 ?

說回那年的所謂排汚費, 自己就認為那有供水公司/

部門, 祇負責供水(當然要收費)而不負責去排水(即

汚水處理)   。 當年衹不過是 港英政府藉用者自付

作變相去加水費, 這手法就是慨念轉移、巧立名目

所幸的是, 特區政府 在看見在執行上會有很大的混亂

、擾民與困難, 已開始有去打退堂鼓的表現 。 希望

他們能審時度勢, 作出明智的決定。
大將軍 在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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